引言
热恋时一起买房,分手时房子却成了谁都不想要的“烫手山芋”——一方掏出积蓄付了首付、进行装修、还贷,另一方背着一百余万的银行贷款,结果房子还没住热乎,市值已跌破贷款余额。分手后,这处房产该归谁?亏损谁来担?
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给出了答案。法院通过细致区分出资性质与风险责任,既守护了公平,也传递了一个重要理念:爱情需要感性,财产需要理性;事先多一分规划,事后少一分纷争。 这正是法律对每一段认真付出的感情最好的守护。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小王与小芳因工作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4月开始租房同居。为共同生活之需,热恋中的两人决定共同购置一套房产。2023年5月,小王以个人名义与卖家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某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140万元。其中,小王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112万元,首付28万元。因小王手头资金不足,便让女友小芳先行垫付。
小芳先后支付了定金、购房款、过户税费等费用。此外,为方便共同生活,小芳还支付了装修款,上述款项合计59.46万元。案涉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
然而,世事难料。两人同居仅两年左右便感情破裂。更糟糕的是,因房屋市场价值大幅贬值,变卖后已无法覆盖剩余按揭贷款——这意味着,谁接手谁就得“倒贴”。双方遂对该房屋的分割产生争议。小芳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及装修款等合计近60万元。小王则辩称,房屋系双方共同投资,应按出资比例分割或拍卖分款。两人谁也不愿要这个“烫手山芋”。
法院审理
梁子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小王名下,但系双方为同居生活共同出资购置,属于共有财产,现同居关系解除,应予分割。双方未约定各自份额,应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出资性质、贡献大小、同居时间长短及亏损过错等因素公平处理。小芳以自有资金直接支付首付款、税费、装修费及部分贷款等,对房屋取得和装修作出了实质性贡献;而小王的主要出资方式是112万元银行贷款。在房屋价值大幅贬值、变卖后已不足以覆盖剩余贷款的情况下,小王的负债出资未能带来增值反而导致亏损,其贡献度远低于小芳。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仍高额借贷,应自行承担市场波动的商业风险,对房屋亏损承担主要责任。加之双方同居仅约两年,时间较短,不宜推定均等共有。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小王所有,由其继续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同时小王按小芳出资额59.46万元的50%补偿其29.73万元。
法官说法
楼市有周期,市场有起伏,法律无法保证房产永远增值,但可以做到的是:让每一笔出资都被看见,让公平正义不被市场波动所消解。而对于年轻情侣而言,认清同居与婚姻在财产保护上的本质区别,理性选择、勇敢相爱,才是对自己和对方最大的负责。
本案中,法院没有机械地按名义出资比例分割,而是深刻区分了“自有资金直接出资”与“负债出资”的贡献差异,把亏损的主要责任判给了主动借贷购房的一方,这既是对公平原则的坚守,也是对非理性投机行为的隐性警示。
给正在或准备携手同行的情侣们三点建议:
· 事前友好约定:哪怕只是一纸简单的协议,写清楚各自的出资额、份额比例、贷款责任、分手后财产如何处理,都不是不信任,而是对彼此的尊重和保护。
· 事中留好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都可能是未来维护权益的关键。
· 事后理性协商:如果真的走到分手那步,能坐下来好好商量,就尽量不要对簿公堂。法院虽然能给出公平裁判,但时间、精力、情感的消耗,终究无法弥补。
珍惜感情,也珍惜自己的血汗钱。愿每一份付出都不被辜负,每一次分手都能好聚好散。
核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4条: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