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谢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某传媒公司,与某直播平台签订引流合作协议。为提高业绩收益,李某、谢某在明知该平台女主播提供涉黄服务的情况下,仍招募、组织业务员运用“擦边”话术进行网络引流。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除参与具体引流外,还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员工培训及工资发放等工作。经查,该公司共计引流客户四千余人,涉黄充值金额达百万余元,公司非法提成获利三十万余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到案,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谢某、李某甲、陈某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引流信息的案件。四名被告人明知直播平台主播从事涉黄服务,仍通过“擦边”话术招揽客户,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商业营销的边界,实质是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技术中立”“营销创新”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网络营销须守住法律底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也警示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