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用捕鸟网保护我的龙虾
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在巡回法庭被告席上
被告人高某某懊悔地陈述……
2025年12月12日上午,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案发地,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地十多名养殖户和村民旁听了庭审,法院邀请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专家现场“划重点”,教养殖户们如何使用合法工具防鸟。
01案件直击:1张捕鸟网,捕住6只鸟,也“网”住了他自己
2025年5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为防止自己的龙虾被飞鸟啄食,在网上买来几张捕鸟网,架设在龙虾塘四周。他本想着能吓走或拦住这些“小偷”,却未曾料到,这张网不仅网住了飞鸟也“网”住了自己。当月27日,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中发现,高某某的捕鸟网挂有6只鸟类尸体。经鉴定,高某某使用的捕鸟网为禁用猎捕工具,而猎捕的鸟类更是珍稀动物:1只草鸮(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4只扇尾沙锥、1只黑领椋鸟,均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300元,以上总计价值16500元。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高某某使用的“捕鸟网”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且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价值已达1万元以上。根据法律规定,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02专家现场“划重点”:驱鸟护产,这些方法合法又有效
庭审结束后,为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分管林业领导吴巧明现场“划重点”,针对养殖户、农户如何驱赶野生鸟类、动物的问题带来了专业的指南。她展示了本案中禁用的捕鸟网,因其颜色多为透明,肉眼难以分辨极易造成鸟类误撞,且其孔径极小极易被勾住,鸟类一旦被勾住几乎没有生还可能;同时展示了合规防鸟网,这类网颜色多为绿色、红色等醒目颜色,鸟类能提前察觉,且孔径较大,鸟类可以轻松脱身,正规的防鸟网核心是“物理阻隔”而非“伤害”,只阻挡鸟类进入农田、果园,不对鸟类造成伤亡。
03办案法官“有话说”:巡回审判,普法就在身边
承办法官杨晨指出,本案中,高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法律,但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反映了部分群众在保护自身劳动成果时,容易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红线的问题,具有典型代表性。她表示,此次巡回审判选择在案发地开庭,一方面是为了将司法服务延伸到基层一线,让当事人少跑腿,让更多群众就近参与旁听;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旁听庭审+专家讲解”的直观方式,将法律转化为“看得见、听得懂”的鲜活教材和生动画面直抵人心,促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非法狩猎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引导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增强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学会运用合法、科学的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次巡回审判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把庭审变成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今后,我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绿色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张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