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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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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搭子提前“跑路” 损失谁买单?
2026-01-19 18:48:4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同事变室友,本是都市生活中常见的省钱选择,但当相处矛盾遇上提前退租,不仅友谊小船说翻就翻,更可能面临押金损失、重新找房的现实困境。
  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沼山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由合租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为这类“搭子经济”中的权责划分提供了法律参照。
  案情回顾:从同事到室友,从合租到对簿公堂
  小兰和小红原为同事,为节省开支,二人于2025年7月共同作为合同乙方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2600元,押金2600元。双方各付一半押金后入住。两人因生活习惯产生矛盾。同年10月,小兰提出退租,小红顿时陷入两难:独自承担租金压力大,另寻合租伙伴房东又不同意。
  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约定再续住一个月后各自找房。小兰于10月底搬离,并支付了11月的一半租金,但其押金未被房东退还。小红随后也无奈退租,同样损失了押金,还额外支出500元中介费重新租房。小红认为,这一切损失均因小兰违约中途退租导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兰赔偿其押金损失及中介费共计1800元。
  法院审理:失信者应担责,但损失需合理划分
  沼山法庭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双方陈述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小兰和小红共同承租案外人房屋,已形成事实上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
  小兰中途单方面退租,其行为明显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也违背了小兰和小红当时合租的初衷,违反了诚信原则。然而,小兰在退租前已参与协商,其自身也承担了押金损失;小红所遭受的损失也并非完全由小兰退租这一单方面原因造成;此外,二人之前并未就“一方提前退租”的后果作内部约定。因此,小兰的退租行为客观上虽确实给小红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小红主张的金额1800元不应全部支持。
  在“背对背”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理、情理入手,引导双方相互体谅,友好协商。最终,小红同意小兰补偿其700元了结纠纷,并放弃其他诉求。这一调解方案在贯彻诚信原则的前提下,既避免了受损方损失无法填补的后果,又避免了失信方责任过重的不公,最终公平合理地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
  法官提醒:“搭子经济”虽方便,法律风险需防
  “搭子式消费”因灵活、低成本特点而流行,但也因约定随意、权责不清而纠纷频发。无论是合租、拼车还是其他形式的共同消费,参与者之间实际上已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
  法官建议,在进行此类活动前,最好能通过书面或消息记录等方式,明确约定以下关键内容:1.费用分摊,租金、水电、押金等具体如何分担;2.退出机制,若一方提前退出,费用如何结算、损失如何承担;3.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情形及相应责任。同时,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件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理性沟通,必要时可寻求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损失扩大。
  本案虽以调解告终,却是一次生动的契约精神教育。它提醒我们:口头约定也有法律效力,人际合作需以诚信为基。在追求性价比与便利的同时,多一份明确约定,就少一份事后纠纷。只有各方都尊重规则、信守承诺,新型消费模式才能行稳致远,都市生活的“搭子”才能真正成为互助共赢的伙伴。
  (周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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