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彪马公司享有“PUM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衣服鞋帽袜等)上,该商标经长期宣传、广泛使用,在运动服饰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熟知。
2023 年 10 月,彪马公司在网络上发现某贸易公司开设的网店,部分商品详情配图使用了和彪马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彪马公司随即购买相关商品,收货发现商品实物上印有 “PAMU” 图案,该图案整体造型、视觉观感均与彪马公司注册商标高度相似。
彪马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后,将该贸易公司经营者祝某、周某以及制造被控侵权商品的某服装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祝某、周某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网店商品详情的服装图片及售卖的服装实物上的印花图案为“PAMU”,仅对原告商标部分要素予以变更,整体构图、样式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某服装厂受该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时服装尚未印花,无侵权的主观故意,也无共同侵权的意识和行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期限、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祝某、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法官提醒——
市场经营无小事,知识产权不容侵犯。很多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稍微改一点图案、文字,不一模一样就不构成侵权。但事实上,商标侵权的判断核心的混淆可能性原理,即整体视觉是否近似、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所以细微改变无法规避侵权责任。本案中,尽管字母略有改动,但整体视觉结构、设计风格与“PUMA”高度雷同,足以在消费者心中产生“同系列”“联名款”的联想,这正是法律所要规制的混淆风险。所以,“改一点”不等于“不侵权”,微小改动往往是对法律红线的试探性触碰,而这种试探的代价必然是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流量竞争激烈的电商时代,借助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快速引流、提高点击转化率,看似是一条“捷径”。然而,这条捷径的尽头不是商业成功,而是侵权赔偿、商誉崩塌乃至行政处罚的法律深渊。广大经营者应该坚持诚信经营,坚决杜绝销售高仿、擦边、假冒品牌商品,切勿因为贪图利润而搭知名品牌“便车”,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荆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