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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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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法院文书过户车辆,获刑一年
2026-07-23 17:56:1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司法裁判文书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侵犯。然而,有人竟将其作为牟利工具,通过购买伪造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非法处置他人抵押车辆,最终难逃法网。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代某贷款购买一辆汽车,后经过抵押、质押流转至练某手中,练某委托林某出售该车辆的质押权。2023年8月,尹某从王某处购得伪造的外省某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尹某利用这两份伪造文书,到车管所成功办理了涉案车辆的解押和补领登记证书业务,银行丧失抵押权,车辆恢复完整产权。
  其后,尹某与中介林某完成交易,签订了《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60余万元。取得车辆后,尹某在江苏泰州车管所将该车过户至自己名下,并重新上牌。没过几天,尹某便将这辆已“洗白”的车辆以80余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车贩陈某。2023年9月,经外省法院核查确定并无上述执行案件和相关当事人,尹某所持文书均系伪造。公诉机关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尹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尹某购买并使用了伪造的国家审判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最终判决被告人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尹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说法——
  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范畴。本案中,尹某明知是伪造的法院文书仍到车管所办理解押手续、补领登记手续,同时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质押权,最终获得车辆所有权。尹某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售出的方式非法获利,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也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国家意志和司法权威的体现,任何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在此也提醒大家,要警惕“债权转让”背后的陷阱,在二手车或债权交易中,对于涉及法院文书、解押手续等关键环节,必须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核实,选择正规交易平台,仔细核验车辆权属和文书真伪,避免成为犯罪链条的一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荆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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