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6月至8月,被告人贺某通过在网络上虚构招募演唱会代理或代购演唱会门票的方式,向六人行骗,累计骗取钱财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网络上虚构招募演唱会代理或代购演唱会门票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违法所得依法退赔给该案受害人。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的持续火热,热门演唱会门票“一票难求”的现象日益普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虚假票务信息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贺某正是抓住了被害人求票心切、对“内部渠道”“代理名额”缺乏辨别能力的心理,精心设计骗局,致使多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购买各类演出门票,请务必通过主办方、官方票务代理公司等正规平台进行交易。切勿轻信微信、微博、小红书、二手交易平台等非官方渠道发布的“低价票”“内部票”“含泪转让票”等信息,更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或扫描不明二维码进行付款。在进行网络交易时,请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号信息等电子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请广大群众切实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捂紧“钱袋子”,共筑反诈“防火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诈骗罪】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