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10月,被告人江某、李某、王某、褚某、刘某、谢某等人组建“跑分车队”,专门为上线转移诈骗赃款。车队分工明确:“取手”负责在指定地点安装监控,待被害人放下财物离开后取走;“车手”负责开车接送;“转手”负责接收并转移财物。该车队先后4次转移被害人现金及黄金,涉案总金额近30万元,各被告人获利数百元至一千余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各被告人明知转移的财物系犯罪所得,仍通过线下物理转移的方式帮助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责任划分,江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常以“高薪兼职”为诱饵,招募人员线下“跑分”取现或转移财物。许多参与者存在误区,认为自己只是“开车接送”或“帮忙拿个包裹”,未直接实施诈骗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只要明知或应知财物来源不正仍协助转移,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因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帮凶。
在此提醒大家, 财富要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面对来路不明的“快钱”“偏财”,每个人都应保持高度警惕和清醒头脑,不参与、不协助、不纵容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他人从事“跑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