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3月,被告人周某、于某、孟某在利益驱使下同水某(另案处理)结伙偷越边境前往缅甸。到达境外后,四人先后辗转多处诈骗窝点,利用社交软件向国内发布虚假贷款、投资理财信息,套取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个人信息实施诈骗,以部分诈骗金额为报酬,谋取非法利益。2024年10月,被告人周某、于某、孟某和水某在诈骗窝点被缅甸警方当场抓获。2024年11月,缅甸警方将上列4名涉案人员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于某、孟某为实施诈骗结伙偷越国境,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最终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于某、孟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偷渡至境外,专门从事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案件,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境外绝非法外之地,偷越国境实施电信诈骗必遭严惩。广大群众切勿轻信境外“高薪”诱饵,更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对网络上的贷款、投资广告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谨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同时,偷越国(边)境本身即是犯罪,在境外实施诈骗将数罪并罚,切莫因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付出失去自由并承担罚金的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诈骗罪】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