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以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为由,向浠水法院洗马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庭前调解中,双方情绪激动,调解未果,法庭遂转入庭审程序。
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并当庭主张"分居满两年即自动离婚"。被告陈某对分居事实未持异议,确认"分居两年了"。
但承办法官在询问分居原因时,陈某陈述,分居系因前往异地帮助儿子照料孙辈,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和。法官据此查明,双方分居系家庭互助需要所致,而非感情破裂引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该法定要件须同时满足"因感情不和"与"分居满二年"两项要素。本案中,双方分居原因系家庭互助,不符合"感情不和"的核心构成要件,故对李某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庭审中,法官还了解到,分居期间双方沟通减少,产生了隔阂与误会。判决后,经法官引导,双方敞开心扉沟通,最终消除误会,关系得以修复。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然导致判决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准予离婚又有哪些条件?
"分居满二年"并非"自动离婚"
关于"夫妻分居满两年即自动离婚"的说法,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误解,我国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说法。离婚只有双方去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或者由法院调解、判决离婚这两种法定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列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不意味着分居期间届满即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满足上述情形依然要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商不一致的仍然要进行离婚诉讼程序。
"分居"原因须为"感情不和"
准予离婚的分居,其起因必须是夫妻感情破裂,而非工作、就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家庭互助等客观生活或家庭互助原因。分居时间上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是累计满两年。本案中,陈某外出系为帮助子女照料孙辈,属于家庭内部互助安排,不能认定为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即使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满足法定要件。
主张分居离婚的举证责任
主张离婚的一方,对分居事实及分居原因负有举证责任。若仅向法院口头陈述分居情况,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往往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法院在审查时,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分居是否真实、连续,以及是否确因感情不和所致。若缺乏充分证据,法院可能无法认定分居事实,进而无法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情形。司法实践中,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事实的有效证据。
(刘柳 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