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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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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摔成十级伤残,7岁学生受伤谁担责?
2026-06-15 21:16:1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浠水县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小程在体育课上参与低矮跨栏的跑跳练习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小程左侧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小程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与教育管理职责,遂将学校及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事故发生时,小程年仅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主张,学校在体育课教学中存在多处管理疏漏,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跨栏周边未按规范铺设防护垫;教学使用的是移动型跨栏,而非适配低年级学生的固定型跨栏;任课老师未根据7岁学生的身高、年龄特点调整跨栏高度;小程摔倒后,学校也未第一时间送往校医务室进行规范应急处置。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适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在本次体育课教学中存在明显管理疏漏,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全部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体育活动本身存在固有风险,监护人亦应尽到日常安全教育义务,引导孩子遵守课堂规则、注意自身安全,故可适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酌定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程一方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小程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2万余元,学校应赔偿10万余元,该款项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直接支付。判决作出后,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孩子在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划分?关键在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对于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极为薄弱,法律因此设定了更高的标准--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校受伤,法律首先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要免责,必须自行举证证明其在教学、管理、安全保障等各方面均已尽到全部职责。体育课是校园伤害事故的高发场景,学校应将安全保障贯穿教学全流程:课前排查器械、铺设防护设施,根据学生年龄调整教学内容与器械标准;课中做好安全提示、动作指导与现场监护;课后及时规范应急救治。同时,家长也应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防护意识。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校协同守护,只有双方各尽其责,才能将意外风险降到最低。
  (汪嘉丽 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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