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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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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当工具 红包“抢”出牢狱灾
2026-05-19 09:23:2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微信群内发抢红包本是维系人情、活跃氛围的媒介,却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洗白”非法资金的工具。指尖轻点,或许触碰的不是财富,而是冰冷的法律红线。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红包功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韦某等人因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被告人韦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黄某等十七人组成作案团伙,利用社交软件设立“内部群”专门用于接收指令与派发任务。该团伙成员部分为韦某的亲朋好友。
  作案期间,上游诈骗分子以“网上交友”“抖音点赞关注返利”等为诱饵,引导被害人下载指定APP,进而通过“做任务助力”“刷单”“充值修复信誉分”等套路实施诈骗。韦某则根据上游指令,负责搭建临时的“红包群”。在群内,韦某假冒客服人员,以“修复信誉分”等话术诱骗被害人发红包,并特意要求被害人关闭手机WiFi和定位,以逃避侦查。团伙其余成员则听从韦某指挥,潜伏在群内抢红包。
  赃款到手后,群主向被害人发送“这边已收到您的充值积分,请您截图退群后联系接待客服”,并要求被害人删除聊天记录。随后,团伙成员将领取的红包提现并扣除0.5%-7%不等的获利后,将剩余资金转给韦某发送的收款二维码,或取现后交给韦某、黄某,由韦某向上游回款。
  经鉴证,2024年4月至8月间,韦某团伙共计收取被骗资金437.52万元,其中查明被害人的资金65.95万元。
  法院审理——
  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等十七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认罪、退缴违法所得,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韦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十八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微信群抢涉诈红包、代收涉诈转账、出租出借银行卡、微信账号等行为,看似零门槛、高回报,实则都是在为诈骗团伙“铺路”,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触犯刑法。
  提醒广大群众:1、拒绝“躺赚”诱惑,对“抢红包赚佣金”“转账返利”“刷单挣佣金”等圈套保持高度警惕,绝不加入陌生可疑群组;2、警惕资金异常流出,对陌生人要求“群内发红包”“资金立即转出”等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网络时代,电诈手段不断翻新,但法律的底线始终清晰。松滋法院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坚决斩断诈骗犯罪的资金链条,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莫以侥幸试法度,远离“轻松赚钱”的思维陷阱,共同筑牢反诈防线,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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