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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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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他人房票图片实施诈骗,获刑!
2026-06-12 09:32:2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拆迁房票事关群众安居,却成了某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房票图片、编造谎言骗取钱财。2026年3月23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空手套白狼!盗取房票图片设下诈骗圈套
  2025年9月上旬,何某某心生贪念,在自身不持有任何拆迁房票、无任何合法房票权属的前提下,从某二手平台盗取他人发布的拆迁房票出售图片后,上传至自己的账号,配文“某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房票,编号xxx,面值50.64万元”等信息,标价80000元售卖。
  9月16日,一房产中介通过平台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上何某某,称有客户黎某有意购买该房票,随后何某某、黎某、中介三人组建微信群,商议房票交易细节。当日何某某主动添加黎某微信,其虚构自己为房票所有权人,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谎称可8折低价转让房票,同时伪造他人支付1万元定金记录发送给黎某,营造房票抢手、多人抢购的假象,诱导黎某先行支付15000元定金。
  黎某求房心切,双方约定签订《房票转让定金协议》,何某某以身处外地工作、无法到场为由,拒绝线下签字,执意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协议签订当晚,黎某按照约定,向何某某银行卡转账15000元。钱款到账后,资金显示交易有风险,何某某要求黎某再次微信转账15000元,在得知黎某微信钱款不足时,仍要求其先行转账一半定金。此时黎某察觉端倪,多次联系何某某要求退还钱款,何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黎某意识到遭遇诈骗,当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立即对涉诈资金进行了紧急止付,该笔资金未能被何某某成功取走。2025年10月,何某某落网。同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精准辨罪名!定性准确严惩不法行为
  何某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精准厘清两者的法律边界,它们虽同属侵财类犯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核心区别在于诈骗手段与侵害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需发生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合同是实施诈骗的核心手段且合同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市场经济主体,破坏市场交易秩序;而诈骗罪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手段不依托合同实现。
  “本案中,当事人虽签订了房票转让定金协议,但这份合同并不是诈骗的核心手段。”办案检察官介绍,何某某本身并无真实房票,其盗取他人图片、伪造收款记录,虚构自己是房票所有人、营造房源紧销假象,才是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关键。被害人支付定金,是因为相信行为人真的持有房票、可以低价转让,而非基于合同条款产生信赖。签订合同只是为了掩盖骗局,属于辅助手段,并非实施诈骗的核心环节,且合同双方无市场经济主体,未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故而何某某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26年1月7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何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购房、受让房票务必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核实房源权属、拆迁安置协议等真实信息,切勿轻信网络上陌生个人发布的低价转让信息。面对“急售打折”“远程签约”“先交定金”等说辞,要保持理性,不轻易向私人账户转账汇款。遇到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线下见面、不提供真实权属证明时,更要提高防范意识。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杨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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