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企业厂房管理空档,多次盗窃电缆变卖牟取私利。近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责令其赔偿被害企业经济损失人民币3434元。
被告人李某某平日游手好闲,没有固定经济收入。为谋取不义之财,他将盗窃目标锁定在公安县某企业厂房电缆线上。李某某刻意观察安保作息,发现午间与夜间时段厂房巡查松懈、看管薄弱,便抓住管理空档,携带试电笔、枝剪、钢筋剪等作案工具,翻墙潜入厂房内部,将电缆线裁剪分段后装入编织袋,随后转运至废弃房屋内将电缆线去皮。
每次盗窃得手后,他都会在次日将剥皮铜芯电缆线售卖给废品回收场。李某某自以为手段隐蔽、无人发觉,于是多次作案,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后一次作案转移赃物时,李某某被厂房巡逻的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处置,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查,2025年至2026年期间,李某某先后4次潜入某企业厂房实施盗窃,累计盗取电缆85.8斤,通过变卖赃物非法获利3393元。
承办检察官表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26年4月30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财富要靠双手创造,脚踏实地最为可靠。以非法手段不劳而获,只会误入歧途、悔恨终生。同时提醒各大生产企业,厂区物资保管不易,作业期间需进一步加强安保措施,防范盗窃风险,避免财产损失。(杨梦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