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证明引发的纠纷
2019年,江苏某装饰公司在某小学项目上干活,期间向当地一家钙业公司买了80吨白水泥。三年后,装饰公司因为工程款问题跟别人打起了官司。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把水泥用在了这个项目上,他们找到钙业公司的老板胡某,请他出具了一份《销售白水泥证明》。有了这份证明,装饰公司本以为官司稳了。但在诉讼期间,胡某又出了一份《更正说明》,表示水泥是个人提供,通过微信转账收回货款,但时间太长,水泥销售地点记不清了。由于两份材料在事实上存在出入,均未被法院采信。
装饰公司认为,正是胡某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才让自己输了官司,蒙受了5万多元的材料款损失。于是,一纸诉状把胡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全部损失,并必须履行作证义务。
这个“变卦”不担责,驳回!
这案子听起来,胡某似乎“不地道”,但法院审理后,却作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一出,有人疑惑:难道“出尔反尔”还有理了?法院认为,胡某在《更正说明》中的核心表述是“具体地点我不清楚”。这不是在直接否认“水泥用于某小学项目”这个事实,而是在陈述他自己记忆和认知的真实状态。作为老板,他不一定亲自押车送货,对非自己掌控范围内的具体送货细节无法确定是合情合理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对自己不确定的事情“拍胸脯”担保。因此,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作证”。
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装饰公司之所以在另案中败诉,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自己未能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在市场交易中,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发票……这些都是最有力的“铁证”。不能因为手里证据不足,就把输官司的责任全推给一个证人。法律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自己首先要尽到审慎保管、留存证据的义务。把自身的举证风险转嫁给证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法院还特别强调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导向:如果因为证人作证时表述略有出入,或事后为求准确而补充更正,就要被追责、赔钱,那以后谁还敢作证?这会让公民在出庭作证时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不必要的风险,最终导致法庭在需要时“无人可用”,受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法律要保护的,正是那些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法庭查明事实的善意证人。
法官说法——
这个案例虽然是个案,但背后的道理对每个人都有警示教育意义。首先,交易留痕,是保护自己的“护身符”。做生意、签合同,别怕麻烦。每一笔货款的支付、每一批货物的签收,都要有白纸黑字的书面凭证。关键时刻,这比任何“人情证明”都管用。别等到打官司了,才想起来到处求人写证明。
其次,作证需谨慎,实话实说是“金标准”。无论是作为证人还是证据出具方,要坚守一条底线:实事求是。自己记得清、有把握的,可以如实说;记不清、拿不准的,也一定要如实告知“我不清楚”。千万不要为了“帮朋友忙”而虚构事实,更不要为了迎合某一方而作伪证,那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