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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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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窜出伤人谁担责?潜江法院敲响文明养犬警钟
2026-09-03 16:14:2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宠物是人类的亲密伙伴,为生活增添温情与乐趣,但饲养宠物绝非“随心而为”。广大养犬市民在享受饲养乐趣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饲养管理义务,遵守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若疏于管理、违规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饲养人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潜江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真实案例敲响文明养犬警钟,进一步普及养犬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规范养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基本案情:
  小王、小李(均为化名)系潜江市同一社区居民。2025年9月的一个傍晚,小王牵着自家柯基犬外出,准备前往餐厅赴约。当行走至小李家附近路段时,小李家中饲养的成年金毛犬突然从后门窜出,主动扑咬小王的柯基犬。
  为保护自家宠物犬,小王当即抱起柯基犬,试图阻止金毛犬的撕咬行为。过程中,失控的金毛犬将小王咬伤。小李闻声出门后,及时将金毛犬拉开,金毛犬才偃旗息鼓。  
  事后,双方就医疗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王遂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小王全部治疗费用。
  小李认为金毛犬性格温顺,一般不会主动伤人,应当是小王在制止金毛犬的过程中伤害了金毛犬,金毛犬才咬人,因此自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负有法定管理、约束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立法意在平衡饲养人饲养权益与社会公众人身安全,督促饲养人履行安全管护责任。但法律明确划定责任边界:饲养人未落实安全防护、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李疏于对金毛犬的看管约束,致使犬只从家中窜出,将前来保护宠物的小王咬伤,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不存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小李不能据此减轻自身赔偿责任,应当就小王人身损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文明养犬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尺,更是每位养犬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随意放养、不牵绳、不佩戴嘴套、不做防疫登记等行为,不仅破坏公共秩序、影响邻里生活,更暗藏安全隐患,一旦引发伤人纠纷,养犬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饲养犬只需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疫苗、完成登记备案;居家饲养做好封闭防护,杜绝犬只擅自外出;携犬出户必须系好牵引绳,饲养中大型犬需规范佩戴嘴套,严禁违规饲养烈性犬、放任犬只扰民伤人,自觉守护公共安全和邻里和谐。
  下一步,潜江法院将持续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聚焦群众身边的民生小事、法治实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规的方式,普及日常法律知识,引导市民树立法治意识、规范日常行为,全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
  养犬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张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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