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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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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后电视“毁了容”,责任该谁担?
2026-09-03 15:26:0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入住酒店不慎损坏客房财物,想着退房一走了之就能免责?不少人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殊不知,即便没有当场被发现,侵权责任也无法逃避。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酒店客房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侵权事实,依据填平规则核算实际损失,清晰厘清此类纠纷的责任划分标准。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某日凌晨,王某入住潜江某酒店客房,当日上午8时30分办理退房手续。退房20分钟后,客房服务员例行查房时发现,房间内的嵌入式电视机屏幕破损,完全无法正常使用。
  事发后,酒店多次与王某沟通赔偿事宜,但王某始终拒不承认损坏电视,双方协商未果。该酒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照酒店内部赔偿标准,赔偿电视机损失3000元、锁房费1000元,共计4000元。
  法官说法:
  高度盖然性——证据链锁定侵权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仅拔除过电视机电源线,并未损坏电视屏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结合全案证据、现场勘查情况,逐一核查案件细节:首先,酒店提交的监控录像清晰证明,从王某退房离店,到工作人员发现电视损毁,期间无任何其他人员进入涉案客房,排除了第三方损坏的可能。其次,办案团队实地勘查确认,案涉电视机为墙体嵌入式安装,电源线隐藏于机身背部,想要拔除电源线,必须从下方抬起电视,操作过程中必然会接触、受力电视屏幕及机身。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综合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财物损毁照片等全部证据,确信王某操作过程中损坏电视机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财产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填平规则——以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财产损害赔偿遵循填平规则,即赔偿数额以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限,当事人不得通过索赔获取超额收益。
  本案中,案涉电视机已使用4年,存在正常折旧、损耗。结合酒店电器10年的行业平均使用年限,法院综合核算设备剩余价值,最终酌定王某赔偿酒店电视机财产损失1068元。对于酒店主张的1000元锁房费,因酒店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产生,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面向消费者:入住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应当妥善爱护、规范使用各类客房设施设备。若不慎造成财物损坏,切勿心存侥幸、一走了之。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主动与经营方沟通协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拒不配合引发诉讼,不仅需要赔付实际损失,还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面向住宿经营主体:
  1. 注重证据留存,妥善保管监控录像、客房财物原貌照片、损毁现场照片、查房记录等材料,发生纠纷时可有效还原事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合理理性索赔,财物会随使用年限产生自然折旧,索赔时应当结合物品实际市场价值、使用损耗核算损失,切勿直接依据店内内部赔偿标准主张高额赔偿,不合理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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