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想过过‘打靶瘾’,哪想到既犯了持枪的错,又触犯了破坏环境的法……”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覃某低着头反复念叨,懊悔不已。
今年30多岁的覃某,打小就对各类枪支抱有浓厚兴趣。2023年初,在外地工作的覃某,面对他人向其推销气枪,虽然内心知道碰不得,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现金购买了两支气枪。平日,覃某主要用气枪进行打靶、射击矿泉水瓶“过过瘾”。
2024年5月的一个清晨,覃某带着气枪来到村外水田旁“练枪”时,看到田间不时有野生鸟类飞过,一时兴起的他举枪瞄准、扣动扳机。“噗噗”几声后,小鸟应声落地,这一幕恰好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报警。意识到闯祸的覃某,深感恐慌与懊悔,最终选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公安机关以覃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但若猎杀野生动物,就可能触碰另一道法律红线。”看似一起简单的涉枪案件,却在检察官阅卷时出现了“新线索”。在阅卷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并未局限于移送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和现有证据,通过对案件细节全面审查,发现覃某使用气枪射击的对象系野生鸟类,这一行为涉嫌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为固定完整证据链,检察官随即决定围绕这一线索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经查实,覃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
综合全案证据,松滋市检察院依法以覃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松滋市法院全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2025年10月10日,依法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不遗漏任何一项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表示,这起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不枉不纵”的履职理念的体现。无论是涉枪犯罪还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都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准确适用法律,也要通过个案办理传递法治信号。
检察官提醒:爱好有边界,法律是底线。
枪支管理无小事,非法持有即犯罪。我国法律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均属于法律管制范围。无论出于收藏、爱好还是其他目的,未经许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及持有枪支,哪怕是气枪、仿真枪,都可能构成犯罪。
野生动物受保护,非法狩猎必追责。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保护制度,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外,即使是常见的“三有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受法律保护。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无论猎捕数量多少,只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就可能构成犯罪。
(雷晓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