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短视频拼接后再发布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案情简介——
马某是一名在海外留学的某视频平台知名up主,其视频主要内容是分享海外生活见闻,凭借独特的视角和精彩的剪辑,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罗某在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将该UP主的21条原创短视频下载后,重新剪辑、拼接成3条合集视频,并上传至多个主流视频平台进行传播。马某发现后,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罗某辩称,其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要件,不构成侵权,且并未将剪辑后的视频用于商业卖货或植入广告,仅仅是通过平台播放产生了约3000元的收益,主观恶意不大。
法院审理认为——
案涉短视频有一定的情节设计,将人物表演及互动摄制为视频,并经后期剪辑制作为视频,表达了作者一定的思想,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受法律保护。罗某未经许可,在各网络平台上发布拼接后的被诉视频,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案涉视听作品,侵害了案涉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虽然罗某辩称侵权持续时间较短且收益仅为3000余元,但在网络用户侵犯著作权纠纷屡屡发生的情况下,为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给予适当的惩罚性赔偿。本院综合上述因素,并结合罗某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情节、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取证、维权费用等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罗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罗某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在本院组织下,罗某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视频创作与传播的门槛已大幅降低,人人皆可成为视频的发布者与分享者。短视频作为新兴的内容形态,其创作权益同样不容侵犯。无论作品长短、创作成本高低,只要是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就受到著作权法的平等保护。
在实践中,部分用户存在“只要不直接用于商业销售就不算侵权”的误解,需要提醒的是,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复制、传播等行为,无论是否直接营利,都已构成对权利人核心权益的侵害。同时,也存在部分用户专门通过发布合集视频来获取关注、对自身账号进行引流,对于明知故犯、肆意侵权,情形严重的,法律规定不再仅限于“填平”损失,可适用“1倍—5倍”的赔偿。
此案对所有内容搬运工、二次剪辑爱好者敲响了警钟。“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不应只是一句口号。在按下“转载”、“拼接”按钮前,请务必先获得授权。否则,看似“零成本”的搬运,最终可能需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