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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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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矿产品岂能途中“狸猫换太子”?以身试法终获刑
2025-12-18 14:27:2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杨运红)为牟取不法利益,指使货车司机在运输矿产品途中擅自绕道,用废石调换优质矿产品,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经大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大冶市法院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3月至8月期间,3家公司分别委托某物流公司运矿石到外地。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租赁位于当地一仓库作为货场,通过刘某某、陈某某邀约郭某某等8名货车司机,从大冶运送矿产品到外地途中,绕路至该货场,拆开车辆封条,将车上部分优质矿产品卸下,换成事先准备好的废石,再由货车司机驾车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经认定,被盗矿产品价值人民币63.5万元。
收货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矿石的品位、重量均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随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沿途监控、核查货物流向,迅速锁定许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许某某对自己调换矿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大冶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指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许某某在运输期间擅自调换矿产品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委托方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企业在货物运输环节应加强监管,可通过安装GPS定位系统、设置货物抽检环节、签订详细的责任条款等方式,堵塞管理漏洞。广大运输从业者应恪守职业道德,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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