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A公司是“M咖啡”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第30类商品。A公司主营意式咖啡连锁业务,以水果咖啡、茶咖啡等产品为特色。被告B公司是一家从事无人零售业务的企业,旗下推出无人售卖柜项目。2023年11月,B公司在百度平台设置“加盟咖啡M”为关键词,投放加盟广告,用户搜索该词条时可看到B公司的智能饮品机的加盟广告和介绍资料。A公司认为该行为涉嫌商标侵权,于是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B公司、C公司(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B公司在推广其无人售卖柜产品及服务时设置了与A公司商标近似的“咖啡加盟M”关键词,B公司在侵权链接上使用的该关键词的行为,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视为商标性使用。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加盟咖啡M”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易使检索用户因搜索结果而产生注意力被转移,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考虑到被告因侵权时间较短、点击量较低,未对原告造成显著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故酌情判决B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C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近似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用于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主观上存在拦截原告部分潜在客户、争夺客户资源及市场份额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检索用户因搜索结果而产生注意力被转移,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即使侵权时间短、影响小,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前数字营销已成为企业推广的重要渠道,但关键词的选择绝非“法外之地”。市场主体在策划网络推广策略时,应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主动审查关键词的合法性,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识。唯有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才是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正道。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