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一时疏忽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近日,一起发生在某餐馆包房内的盗窃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管好自己的财物。6月18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在餐馆借用厕所后,以“痔疮疼痛需要到处走走”为由,进入餐馆2楼包房。毛某某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放在身旁椅子上皮包内的5000元现金,被害人发现钱财不翼而飞后立即报警。
警方出警后,调取了餐馆的监控视频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其后在毛某某的家中找到了被盗的财物。面对铁证,毛某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5月19日,公安县检察院以毛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居民朋友,在公共场所尤其是餐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务必看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不要随意放置。同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遇到可疑人员在自己周围徘徊时,应加倍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