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应尽的法律义务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如果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会承担怎样的风险与责任?下面这起案例提供了清晰的警示。
案情回顾:原告A公司系“某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烟花类商品。A公司发现市场上销售的某款烟花使用了“伍某某某喜”标识,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将生产销售商B公司、C公司以及销售该烟花的个体工商户D起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面对起诉,被告C公司答辩称,“伍某某某喜”是其注册商标,其有权在有效期内使用该商标。同时,涉案烟花包装上还标注了“宇某烟花”,该标识是B公司的注册商标,有识别作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被告D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是从C公司合法进货,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并不知情。
经审理法院认为,C公司虽然注册有“伍某某某喜”商标,但其在实际使用中,将该商标拆分为“伍某某”与“某喜”两部分排列,“伍某某”在包装左侧竖向排列,字体较小,而“某喜”则居中横向排列,字体显著增大。此种使用方式改变了其注册商标的图文组合特征和显著识别部分,属于不规范使用。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已对“伍某某某喜”商标在烟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故C公司在该类商品上不享有“伍某某某喜”的商标专用权。“某喜”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在烟花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C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主观上具有借助“某喜”商标知名度、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B公司与C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个体工商户D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但D仍需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B公司、C公司、D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告B公司、C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被告D赔偿A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法官寄语:生产者务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文组合、颜色、使用类别等进行使用,摒弃“搭便车”心理,杜绝模仿、攀附他人商标行为;销售者须选择正规渠道进货,主动索要并留存交易凭证,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避免因销售侵权商品而承担起法律责任;权利人则应积极追溯并追究生产商、总经销商等源头主体的法律责任,精准打击侵权行为,实现维权效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基石。只有市场主体共同遵守法律,尊重创新,才能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市场健康蓬勃发展,营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柯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