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胡某因日常生活需要请求张某予以借款,张某向胡某转账后双方补签了借条,借条约定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胡某仅向张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后便不再偿还,张某遂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胡某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经庭审查明,张某和胡某均确认借款资金来源于各个网络平台的贷款,张某还自认每向平台借一笔钱,胡某会支付一笔“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胡某和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胡某、张某在借条中约定的还款金额、利息等相关内容无效,胡某从张某处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胡某对资金来源知情,双方均存在过错。胡某应向张某返还剩余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的行为在近年来呈现高发态势,这种行为看似是普通的资金周转方式,实则潜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比如高利转贷罪。本案中,张某最开始虽因贷款转借获得了“好处费”并约定了利息,但因借款合同无效,张某并不能因此获利,仅能获得资金占用的赔偿。
在《民法典》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范框架下,“金融机构”的范围已从传统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扩展至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花呗、微粒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内的各类持牌放贷机构。在此提醒大家,切莫因贷款转借小利承担贷款利息大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