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荆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外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程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李某赔付车辆维修费38821元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将程某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赔偿。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程某虽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其是否负有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法律义务?保险公司能否通过代位求偿权向程某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本案中,程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且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李某对程某并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代位取得的权利不能超出被保险人自身享有的权利范围,故保险公司无权向程某代位追偿,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细读这一条文不难发现,法律仅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需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非机动车一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背后蕴含着“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重要考量。机动车在质量、速度和危险性上远超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和避险义务。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平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力量差异,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在此也提醒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对双方在引发事故上过错大小的划分;而“民事赔偿责任”解决的是最终由谁向谁赔偿的问题,二者性质不同。机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通过自身的车损险等商业保险获得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能当然地向非机动车一方代位追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的,则另当别论。在上述情形下,可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程某不存在故意情形,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本案的裁判结果,表面上似乎让机动车一方“吃了亏”,但实则体现了法律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作出的审慎利益衡量。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其驾驶人所掌握的“力量”远超非机动车和行人,由此也应当承担与之相匹配的风险和责任。这一规则的确立,既是对弱势交通参与者的保护,也是对全体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警醒——手握方向盘,更应心存敬畏。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