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3月,被告人梁某在毒品的利益驱使下,无视国家法律和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向林某(已另案判刑)及吸毒人员魏某二人贩卖毒品。其贩卖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颗以及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袋。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根据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零包贩卖毒品案件,虽然涉案毒品数量不大,但依然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律对毒品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毒品犯罪,害人害己。毒品不仅严重摧残吸毒者的身心健康,甚者导致家破人亡,更是诱发盗窃、抢劫、暴力伤害等各类刑事犯罪的温床。每一位公民都应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坚决不参与任何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家人、朋友,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共同构建无毒、健康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