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绑架某医院前院长陈某某以勒索财物的歹念。为实施犯罪,他邀约了金某、金某甲、王某三人。四人在酒店内共同商议具体绑架计划,并由张某带领前往陈某某居住小区进行踩点。因连续多日未能发现陈某某踪迹,张某提出改为绑架陈某某妻子李某的方案,但金某等三人认为此方案可行性低,未参与后续行动。张某并未罢手,继续独自蹲守。
2024年8月某天下午3时许,张某趁被害人李某独自回家时,持刀将李某强行控制在其家中,向李某本人索要钱财。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警,在现场将张某成功抓获。金某、金某甲、王某三人随后亦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金某、金某甲、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谋并准备工具、踩点,意图绑架他人,虽然被告人金某、金某甲、王某中途退出行动,但仍属于犯罪预备,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金某、金某甲、王某犯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
绑架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刑罚严厉。一旦实施,即便未勒索到财物,甚至中途放弃部分企图,但只要完成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将面临漫长的牢狱之灾和高额罚金。本案中,主犯张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即是明证。犯罪分子切勿抱有“未拿到钱就没事”或“中途退出可免责”的侥幸心理。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通过合法劳动创造财富,共同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秩序。同时应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对异常情况保持警惕。同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形成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让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