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中,采购岗位往往掌握着资金流动的“阀门”。若监管稍有松懈,加之个人贪念作祟,这小小的岗位便可能沦为个人的“提款机”。近日,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原水产品采购员何某,就因将公司的采购资金当作自己的“私房钱”随意挪用,最终站上了被告人席,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水产品采购员。这一职位让他手中掌握了公司用于采购水产品的专项资金。然而,何某并未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业务,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发放的采购资金共计13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该笔资金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何某始终未予归还,纸终究包不住火,何某的行为最终败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达13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单位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被挪用的资金13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算特别巨大,但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小岗位也有大风险,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采购、销售、财务等岗位虽然看似基层,但直接接触资金流转。一旦企业缺乏完善的财务审批制度和定期对账机制,极易给心怀不轨之人留下可乘之机。企业务必加强内部监管,定期轮岗,堵塞管理漏洞。
不少涉案人员在案发后往往辩称“只是暂时借用,以后会还”。“借用”不是借口,挪用即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并不以“非法占有”为最终目的,只要利用了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非法活动,就已经触犯了刑法,广大从业人员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任何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