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微信群成为了社区居民沟通的重要桥梁。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群里发表不当言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荆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性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给那些以为“群里骂人不犯法”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同住一个小区,且同在几个微信群里。被告多次在公开场合称原告存在贪污、偷盗等情况。针对贪污情况,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审计并作出合规结论,证明原告不存在贪污行为。被告李某明确知晓该审计结论。
然而,2025年8月和11月,被告李某再次在有400余人的某居民微信群中,发送消息指责原告张某,内容存在侮辱性字样。同样的言论又被发布在了有380余人的另一微信群中。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指责,张某认为,在审计会议已澄清事实的情况下,李某仍捏造并散布谣言,严重损害了其个人声誉,遂将李某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其在两个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李某在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查证核实的情况下,在居民群发布使用有针对性的侮辱性言辞,其行为贬损了原告张某的名誉。如果原告张某确实存在贪污、盗窃行为,被告正确的做法是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检举控告。但被告在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仍擅自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侮辱性言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合法监督的范畴,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经本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在两个涉事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就自己发布的内容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且书面道歉内容需保留两天。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不属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定赔偿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公民对于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途径,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正式反映。在官方尚未定论,甚至在已有会议澄清事实的情况下,仍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不实言论,极有可能从“有理”变为“没理”,甚至从受害者变成侵权者。
很多人误以为微信群是私密空间,说话可以百无禁忌。但实际上,超过一定人数的微信群已具备公共空间的属性。在群内使用侮辱性词汇,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并让自己站上被告席。生活中难免有纠纷,面对矛盾应保持冷静。通过争吵和辱骂来发泄情绪,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应保留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句发言都代表着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