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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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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针灸致人死亡 两名“黑医师”分别获刑十年、五年
2026-03-13 10:49:2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年来,各种中医养生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不乏一些理疗馆、养生馆打着“老中医”名号,无证提供刮痧、拔罐甚至针灸等服务,并宣传“包治百病”吸引消费者,不仅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还损害个人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公安县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12月9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某、林某某“无证针灸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宣判,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中,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安县某镇经营一家康复健养生馆,提供按摩、刮痧等养生保健项目。2024年2月,林某某在亲友家中偶然遇到郑某某,郑某某自称学过针灸,可以针灸治病,林某某信以为真,便邀约郑某某到养生馆内为消费者针灸,二人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多名亲友进行针灸。
  2025年春节期间,李某夫妇听闻小姨林某某店内有一师傅扎针治病非常厉害,返乡探亲期间多次在养生馆针灸,由郑某某、林某某共同针灸。最后一次针灸时,李某出现剧烈疼痛,后神志不清甚至休克,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因针灸致肺动脉根部破裂、心包积液合并心脏压塞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李某生前针灸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96%-100%。
  经审查,郑某某、林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实施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就诊人李某死亡,且施针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二人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2025年6月27日,公安县检察院以郑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李某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十年、五年,并判令郑某某、林某某支付李某近亲属经济损失5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12月9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针灸作为一种通过刺激穴位调节人体机能、治疗疾病的技术,具有明确的医疗属性和治疗目的,属于诊疗活动的范畴。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针灸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任何公民如有针灸需求请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中明确,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陈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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