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3月初,被告人胡某来到被害人任某位于荆州区的“某某轮胎”门市部。在闲聊中,胡某谎称自己认识公安局领导,可以帮忙追回任某的40万元生意欠款,并通过伪造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骗取了任某的信任。同年5月,胡某再次虚构事实,称其认识相关领导,能够从交警大队低价购得报废摩托车转售获利。
在此期间,胡某以需要“活动经费”疏通关系为由,陆续从任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债务。2025年8月,因多次联系胡某未果,任某发觉受骗,遂报案。2025年12月,荆州区检察院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处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任某12万余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托关系”“走后门”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被告人利用朋友间的信任,编造能通过所谓“内部关系”解决债务追讨、获取特殊资源等虚假事由,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财,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社会诚信基础。
在此提醒大家,面对他人声称的所谓“特殊门路”“内部关系”,务必提高警惕,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维护权益。切勿轻信“花钱托人”的承诺,以免落入诈骗陷阱,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警醒那些心存侥幸者,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