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获利上千元,你见过这样的广告?
出售手机卡给你200元,你会同意吗?
出租网络店铺轻松躺赚,你会心动吗?
小心!你可能已经踩中犯罪分子的“大坑”!
心存侥幸,注册网络店铺

2024年6月,韩某在微信群聊中刷到“出租网络店铺高薪日结”的兼职广告后,便添加对方微信并询问如何操作。“注册网络店铺交给公司运营,零投资零风险,每日可收取200元至600元佣金,轻松躺赚!”看到对方发来的信息,韩某心动不已,立即签了合同,按照教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店铺,并绑定了银行卡。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韩某隐约察觉到其中的不对劲,于是通过上网查询、咨询亲友,了解到账户可能被用于洗钱或诈骗,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韩某仍抱着侥幸心理,继续联系对方。
供卡获利,沦为诈骗帮凶

“你把资料寄过来,我们收到后每日给你发放200元佣金。”按照对方的要求,韩某将合同、银行卡以及绑定的手机卡邮寄到指定地点,并将身份证正反面与银行卡的登入密码、支付密码发送给对方。以为能美美赚取大笔兼职费的韩某收到第一笔佣金后,发现自己再也联系不上对方,手机银行也无法登入。与此同时,韩某提供的银行卡流入了巨额涉诈款。
2024年6月9月,心急如焚的刘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陷入投资理财的骗局,损失巨大。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迅速立案开展侦查,很快锁定韩某的银行账户。2024年6月11日,韩某主动投案。
释法说理,留下悔恨泪水

2024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以韩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公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结合韩某微信聊天记录、快递记录、收款记录及电子数据证据,围绕韩某“主观明知”方面的细节进行讯问。
“你向你姐姐询问时,你姐姐告诉你对方可能拿你的账户去做诈骗、洗钱,你为什么还要继续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我心存侥幸,明知提供银行卡有风险仍然铤而走险,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经过一次次释法说理,韩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2024年9月25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韩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最后陈述阶段,韩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我想挣快钱,却给诈骗分子做了帮凶,我不该轻信网上的虚假兼职信息。”
检察官提醒:面对陌生网友推荐的投资理财项目,不要轻易相信,应谨慎守好自己的钱袋子。面对来历不明的高薪兼职工作,要保持警惕,不要以任何形式提供出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以免成为诈骗、洗钱等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
(田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