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已经因法院强制执行,导致银行卡被冻结,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协助转移资金,这种“帮忙”实为犯罪!
近日,由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系2024年12月1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全市首例追究协助转移财产第三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件还原——
老板画饼 助理借卡挖“暗渠”
被执行人邹某(已判决)为A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因长期拖欠债权人曹某借款490万余元未还,被曹某起诉至沙市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A公司对公账户,案件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邹某伙同公司员工王某“暗度陈仓”。邹某以将A公司承包给员工王某为条件,向王某支借个人银行卡,王某作为邹某多年的个人助理,在明知邹某涉诉且A公司账户被冻结法院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情况下,仍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邹某,使后者成功注册为A公司新的对公账户,用于A公司及邹某个人的资金结算,帮助邹某和A公司在法院冻结账户之外转移资金1400余万元,造成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债权人权益不能实现。
法律警示——
新规明确 “帮凶”同担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及《解释》第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再局限于被执行人,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的、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王某虽不是原案件中被执行人,但其明知邹某及A公司为法院强制执行对象,仍出借个人账户帮助邹某转移应被执行资金,导致原案件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检察官提醒——
借卡背后藏着多少坑?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误以为帮亲友、领导躲避债务只是举手之劳,认为债务人不是自己所以不会担责,却不知已经触犯法律。《解释》的出台,使得任何企图通过“借卡”“代持”等方式对抗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另外,检察官提醒大家,面对亲友的借卡请求,应该直接拒绝,不作拒执的帮凶,也避免陷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泥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法律监督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妨害司法裁判行为亮剑、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驾护航。
(李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