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被告人A伙同B(2020年判刑)、C(已殁)携带铁锹等工具,来到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的一处稻田里盗墓。C选址并准备工具,并分工安排,将墓葬挖开,未盗得文物后离开。在另一处稻田将墓葬挖到50厘米左右时,被该村文保巡逻队发现,B被当场抓获,A和C逃脱。2024年公安机关将A抓获到案。
经鉴定,上述两处古墓葬属于鼓皮山墓群,该墓群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马山墓群保护范围内,其中一个盗洞穿透墓室,已被回填,洞口可见翻动泥土,另一个盗洞未穿透墓室,洞口可见翻动泥土,该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损害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A与B、C共同实施犯罪,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文物和文化遗产是国家历史文化的记忆,也是传承民族文化基因、延续民族文脉不可替代的载体。荆州是楚文化的发祥地,文化积淀十分丰厚。荆州古城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全国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已探明的楚城遗址有5座,楚文化遗址73处,大型古墓葬800余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407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处(合并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8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00余处。
物质文化遗产极其珍贵又十分脆弱,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特殊性,一旦被破坏就无法追回,损失无可弥补。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盗墓罪属于行为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盗得文物,抑或盗窃文物价值大小,均已构成犯罪。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广大群众应牢牢树立“保护文物光荣,损坏文物可耻”的理念,自觉抵制破坏文物行为,筑牢文物安全底线,让这些承载着千年文明的历史遗存得以完整地传承下去。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