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自愿支付补偿,事后反悔竟潜入对方家中偷回钱财,感情纠纷不是违法的“护身符”!
2020年,张丘与小雨(均为化名)结识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4月,二人分手。因恋爱期间经济纠纷,张丘向小雨支付4万元补偿款,两人恋爱关系至此结束。
时隔一年多,张丘仍然不服。2024年8月一天凌晨,张丘因心怀不满,先撬开防盗网进入小雨家中,接着撬开卧室衣柜抽屉锁,盗走抽屉内的22000元现金并离开。其后小雨发现卧室被盗,于是报警。
案件移送到公安县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涉案4万元补偿款属于小雨合法占有,一年之后,张丘以入户盗窃的手段强行取回财物,符合盗窃罪构成的要件。张丘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侵害他人住宅安宁和财物安全,依法应从重处罚。
2024年10月,公安县检察院以张丘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其系初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同年12月10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张丘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自以为“有权”不是免责理由。情感纠葛中,强行索要、偷抢财物均属违法。任何纠纷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切莫因情感冲动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龙呈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