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结合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违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相关企业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推动企业“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7日,荆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荆州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时,发现该企业院内西北角一闲置普通仓库,内有五个卧式槽车储罐,其中四个空罐,剩余一个储罐内储存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约9吨。经调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盐酸、二甲苯、丙酮、甲苯、甲醇、乙醇、甲醛、氢氧化钠、醋酸酐、吡啶、硫酸,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其储存甲醇的行为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调查中还发现,该企业2020年3月曾因违法储存硫酸受到荆州经济开发区应急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再次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中“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理结果】
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八项要求,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因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很严格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每年我国因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事故有上百起,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引起的,一旦发生爆炸造成事故,后果严重,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人员伤亡。本案中荆州某化工公司把原本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危险化学品放到了普通的闲置厂房内,极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另外该企业再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这些问题暴露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通过对该企业进行教育及处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遵法、学法、守法。
【温馨提示】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共治,公众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信息经查实将予以奖励。该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崔世勇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