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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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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检察: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路径
2026-08-20 10:20:22 来源: 点击: 0
      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民事法律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享有调查核实权。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派生自民事法律监督权,是强化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是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必要保障。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可以从规范化、强制化、一体化、数字化、能力化五个方面一体推进,助力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一、以规范化取证夯实调查核实根基
      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最主要、最常用的措施,除调取法院审判和执行卷宗外,还涉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做到规范化取证。
      一是调取的证据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如协议内容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证据的来源、收集方式、程序和形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勘验现场时应当出示检察机关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证据还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价值。如民事支持起诉案中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要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收集证据。
      二是调取的证据要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采性,达到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如针对虚假诉讼的调查核实,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制度,调取的证据要能够衔接举证规则,在后期移送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后,便于作为定案依据。
      三是调取证据时要坚持审慎原则。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能打破当事人原本平衡的诉权,不能插手、干预,甚至影响当事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如滥用调查核实权帮助一方当事人违法收集证据,以期在诉讼中占据优势主导地位。
      二、以强制化保障确保调查核实效力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长久以来面临缺乏刚性的问题,对于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无法通过硬性约束手段进行制约。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做到强制化保障。
      一是明确处罚权。目前,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时,检察机关只能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或移送处理,往往检察机关并未提出检察建议或移送处理。如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协助法院调查取证将被予以罚款的规定,探索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相应处罚权,以刚性的制度保障和强制手段来提升调查核实权的效力。
      二是扩大询问权。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均规定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中的询问对象仅限于当事人和案外人。而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在审判和执行环节直接接触当事人,亲历整个审判和执行经过,对全案案情最为了解。扩大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中的询问权,如询问法官、人民陪审员等人员,既可以充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也有助于强化和法院的沟通协调。
      三是增加参与度。《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参与搜查、提押、送达等职责。为提高调查核实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增加司法警察参与调查核实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协助配合以及保障办案安全的作用,确保有关单位及人员积极履行配合义务。如在调查核实中,司法警察可以当场对干扰调查取证的行为进行处置,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调查继续进行。
      三、以一体化履职提高调查核实质效
      进一步做实完善一体履职机制,是新时代全面加强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调查核实工作内涵,提高调查核实工作质效的关键抓手。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做到一体化履职。
      一是做好四大检察综合履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领域的监督点,部分还涵盖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由单一检察职能进行监督难以充分履职,需要发挥四大检察协同联动、综合履职的作用。如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发现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要和刑事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从刑事、民事角度同步进行调查核实,更加全面、高效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二是做好上下联动履职。开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时,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的指导和帮助,下级院就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主动及时向上级院汇报,听取上级院的指示意见。如在虚假仲裁案件中,市院要帮忙协调市仲裁委员会向基层院调阅仲裁卷宗,基层院对于虚假仲裁的调查现状、证据情况等要向上级院汇报,确保调查核实方向正确。
      三是做好跨区域协同履职。要深化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特别是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要充分发挥上级院的领导、统筹和协调作用。如上级院可跨区域调用业务骨干组建联合办案组,集中力量攻坚克难,保证调查核实工作有序推进,凝聚最大监督合力。
      四、以数字化借力赋能调查核实变革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依赖于传统的人工调取证据、人工排查证据和人工核实证据,既耗时又耗力。在人工智能应用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调查核实应当顺应数字化改革的浪潮实现自我变革,助推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做到数字化借力。
      一是利用AI数据处理技术。搭建调查核实AI数据处理平台,针对庞大、繁杂的相关数据,在做好保密措施的前提下,利用AI技术进行数据处理,对各类数据进行碰撞、比对、提取、分析,提升调查核实的效率。如对多人多笔银行交易明细,利用AI数据处理技术集中演算,精准锁定特定资金的去向,生成资金流向图,帮助核查是否形成资金闭环。
      二是实现外部单位数据共享。协调外部单位配合,设定查前申请、双方审批等前置条件,向检察机关开放特定数据的查询权限,便于检察机关通过线上平台直接调取所需数据。如协调公安机关,获取人口户籍查询权限,协调民政部门,获取婚姻信息查询权限,协调银行,获取账户流水查询权限。
      三是打通线索内外部移送壁垒。建立线索内外部移送机制,将调查核实AI数据处理平台上发现的各类线索,自动纳入线索库储备,确定移送对象后平台可自行发起移送。如对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向刑检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对发现的民事监督成案线索,向业务办案系统移送。
      五、以能力化提升驱动调查核实发展
      队伍素能水平是影响检察机关能否高效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直接因素。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做到能力化提升。
      一是以学促进,加强自身专业能力建设。调查核实需要具备缜密的侦查思维、过硬的证据分析能力以及一定的综合研判能力。要通过培训学习、交流学习、轮岗锻炼等方式,提高检察人员个人以及民事检察队伍整体的调查核实能力。如选派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到公安经侦大队、法院民事审判庭等开展交流学习,安排民事条线和刑事条线、行政条线、公益诉讼条线的检察人员定期轮岗锻炼,在学习中提升能力水平。
      二是善用措施,丰富调查核实具体手段。实践中,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主要依靠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和询问当事人、案外人两种措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其它调查措施几乎没有使用。要善于运用多样化的调查核实措施,如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推动调查核实工作走向更加深入、全面的层面。
      三是借用外脑,激发特邀检察官助理效能。针对涉及审计、税务、医学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检察机关要落实好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调查核实,发表专业性的意见,促进办案专业化水平提升。如在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中,检察机关邀请医生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在病情评估、后续治疗、费用计算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导和意见。
(刘铭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四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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