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在催讨欠款时都会遇到尴尬一幕:电话打过去了对方不接,或者呼叫已转移。这样的催款还有法律效力吗?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团山法庭法官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口头协商承接某小区房屋的涂料家装,完工后被告张某尚有10000元工程款未向李某结清,经多次催讨,被告张某称手头紧张,只能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欠条上约定余款于2021年农历五月底付清,被告张某在欠条上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过了欠条约定的时间许久,原告李某还不见被告付款,便多次向被告张某电话催讨,被告张某只是推脱自己在外地,等回来后一定结清。2023年1月起,张某的电话再也无人接听。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中,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称,案涉债务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则主张自己多次拨打被告张某在欠条上留下的电话号码,但被告张某的电话均被设置由手机助手接听。原告李某还提交了2023年2月、2024年3月拨打被告张某电话的通话录音,录音显示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电话的手机助手转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李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原告拨打欠条记载的被告的电话号码明确主张要求还款10000元,是积极向被告张某主张权利的行为,即便被告张某将该电话设置了电话助手,其本人未接听,仍应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故对被告张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支付欠款及利息。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债权不会“永久保鲜”,权利更不会自动实现。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偿还的情况,债权人应及时维权并留存好相应依据,切莫躺在权力上睡大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