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寻常的盗窃小案背后,牵涉出另一犯罪团伙的敲诈勒索行为,然而这一行为却未被处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履职。2025年6月18日,敲诈勒索他人的李某、王某得到应有的处罚,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
刘某是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在某工地附近实施多次盗窃。案件移送至公安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刘某此次盗窃是因贪小便宜,一时糊涂才误入歧途,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被盗物品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官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于是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根据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要求,公安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同步移送的还有另外一条线索——刘某在盗窃过程中遇到了另一流窜盗窃团伙中的李某和王某,这两人冒充工地业主方,对刘某实施敲诈勒索,并骑走他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133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针对这一情况,该院立即展开深入调查核实。经了解,2024年,李某、王某所在犯罪团伙的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已对李某、王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然而对于李某、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公安机关未作处理。
法律监督的职责不仅在于准确处理眼前的案件,更要确保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惩处。于是,在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反向衔接工作中,公安县检察院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的盗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李某、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对刘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同时迅速对李某、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调查。在充分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李某、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据悉,这起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效结合的生动实践,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表现。对于刘某,不起诉决定给予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而对李某、王某敲诈勒索行为的监督处理,则彰显了法律的威严,确保了违法行为无一遗漏地受到惩处。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