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选桃)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债务人去世后,所欠债务由谁承担?近日,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借款人突然离世而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对这一疑问作出了回答。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王某在外做生意时认识了同乡李某,并向李某借款10万元。2个月后,王某意外离世,李某找到王某妻子和儿女(王某第一顺位继承人)追讨欠款,王某的妻子和儿女均称对王某的借款事实毫不知情,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所需,因此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妻子、儿女共同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另查明,王某去世时遗留有某乡镇门面房一套。庭审时,王某的儿女均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借条上既无王某妻子签字,借款事宜也未得到王某妻子事后追认,李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了王某夫妻间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另外,王某借款时,王某儿女长期在外地,对王某借款的事实及用途毫不知情。因此,李某要求王某妻子及儿女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无任何事实依据。
难道这笔债务就此“人死债消”了吗?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去世时遗留有某乡镇门面房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儿女明确放弃继承王某遗产,对王某所付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王某妻子作为王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应以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王某生前债务清偿责任。
最终,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和情理交融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李某在考虑到王某妻子在王某去世后生活困难的情形下,主动放弃利息请求并降低本金1万元,王某妻子则承诺将继承的门面房出卖后,承担9万元的还款责任,此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欠债还钱”是诚信原则的基本体现,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要求“父债子偿”,父母子女在法律中均属独立个体,债权人主张权利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只有在父母留有遗产,且子女实际继承后,债权人才可以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继承人主张权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