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实践探索 ——基于通城县专门学校样本的检察视角分析
2026-05-21 11:25:14 来源: 点击: 0
【摘要】
本文以通城县专门学校为研究样本,从检察视角出发,分析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制度的提出背景与必要性,探究罪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主要成因,并针对性提出分级干预矫治量化评估的建议,旨在为构建科学、有效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提供参考,助力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
【关键词】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检察视角;通城县专门学校
一、分级干预矫治制度的提出背景及必要性
(一)制度提出背景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初遇和保护处分制度。近年来,最高检从制度建设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入手,积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中重点强调“推进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进一步利用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链条中的积极作用,秉持着“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思路,主动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整治。在《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最高检再次强调“分级”这一理念,明确了我国建立针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重要性,同时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制度建设必要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制度建设具有必要性。近两年来,以通城县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数据参考,其中有行政处罚前科记录的未成年人,占比为31.6%,并且存在部分不良行为少年聚集成为犯罪团伙,如该院办理的罗某某盗窃案,便是由罗某某带领十余名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跨区域实施多次盗窃,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不予执行的决定,只能“抓了放、放了抓”,甚至还存在未成年人了解到司法机关对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无计可施后,扬言“要在十六岁之前偷到一百万”,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社会秩序稳定均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反映,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训诫、矫治刻不容缓。
二、罪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成因分析
2025年12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向通城县专门学校在校的97名矫治学员发放调查问卷,与12名教官、6名老师谈话的方式收集罪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发生的成因,主要反馈在以下几点:
(一)家庭教育缺失。在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的97名未成年人中,有大量留守儿童与离异或单亲家庭子女。其中,有23人为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由祖父母代为抚养;58人生活在离异或单亲家庭,更有甚者与父母一周通话不到一次。家庭教育的缺失使未成年人易出现不良行为,如学员龙某长期由爷爷奶奶抚养,平时较为溺爱,导致龙某在初中叛逆时期不服管教,经常辍学、夜不归宿,最后因与其他不良少年一起实施盗窃而被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二)受教育程度不高。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罪错未成年人的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通城县专门学校调研数据显示,因为厌学、逃学被送至学校接受矫治教育的有31人,占在校学员的31.96%,甚至还存在一名几乎没有阅读能力的12岁学员。还有通城县检察院受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中的何某某,何某某自初中阶段便表现出严重的厌学情绪,读书期间多次逃课、不服从老师教育、无视校纪校规,加之家长的疏于管教,何某某因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依法判处刑罚。
(三)心理发育不成熟。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生理上激素水平波动较大,易出现情绪暴躁、冲动易怒的特征。通过对存在斗殴、寻衅滋事等不良行为的矫治学员谈话了解到,多数殴打他人的诱因是认为自身“受到挑衅”。如矫治学员柳某某、黎某、李某等6人因参与打群架而被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却都表示自己与被害人不相识,无冤无仇,仅为了所谓朋友义气便接受邀约殴打他人,为维护面子而意气用事,凸显出心理发育不成熟对行为的影响。
三、对于开展分级干预矫治量化评估内容的建议
量化分析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程度是开展分级干预矫治的基础,需通过多维评估找准再犯风险点,进而实施阶梯式管理与分层级矫治教育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一)家庭教育指导干预。家庭教育问题是解决未成年人社会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关键。应将家庭教育指导干预纳入分级干预制度体系,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强家长接受亲职教育的强制性。如通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盗窃案,对于不愿意履行监管教育义务的家长,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的方式,强制要求其父母必须学满10课时的亲子课堂,通过多次家庭教育指导、亲子互动等方式,其父母逐渐认识到了科学教养小孩的重要性,亲子关系得以修复。由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强制采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是解决家庭教育失位问题的第一步,同时,也需根据不同家庭情况设计个性化教育内容,保障家庭教育指导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二)提升教学正向反馈。司法机关、社矫单位、专门学校需对涉嫌违法犯罪及因不良行为接受矫治的未成年人开展文化程度摸底,根据其文化接受程度与理解能力,制定并实施针对性的文化教育与分级干预矫治措施,确保矫治措施可落地、有效果、能转化。同时,对于学习能力弱、获得感不强的矫治学员,可通过及时正向反馈的方式提升学习积极性,例如矫治学员徐某某,因学习成绩差、多次逃学而接受矫治教育,通过规范化训练与多次测评反馈后,在一次法律知识考试中获得90分的高分,他兴奋的表示,这是读书以来的最高分,这次正向反馈极大的提高了徐某某的矫治主动性,在一次教学中自告奋勇提出愿意协助教官维护班级纪律,现在徐某某已结束矫治,顺利回归学校。
(三)心理健康状态评估干预。针对部分罪错未成年人存在自卑、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司法机关、学校等相关单位应该及时干预疏导。可通过配备常驻心理老师、必要时安排就医、引进心理团辅等方面帮助改善其心理状态。例如今年9月份检察院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的胡某某,通过初步测评与家长反馈,胡某某存在的抑郁倾向,手臂上划着一道道自残留下的痕迹,但通过在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进行集体活动获得情绪的正向反馈中逐步得到改善,在回访时胡某某表示,“在专门学校每天早上六点钟就起床,生活被军训、学习充实,根本没有时间胡思乱想。”在训练中,多次因为表现优秀被表扬,使得胡某某重拾生活自信。
四、结语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与发展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无法依靠单一主体,需构建“预防为先、分级干预、协同发力”的全链条工作体系。分级干预制度则是应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关键抓手,需从案件特性、价值观、外化行为、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等多维度进行量化赋分,将未成年人再犯风险划分低、中、高三个等级,实施阶梯式管理,并在司法分流分级各节点予以动态评估、调整矫治措施。对轻微不良行为,以教育、劝导、矫治为主及时纠偏;对严重不良行为,依法采取训诫、矫治教育等措施,阻断其向违法犯罪转化。只有凝聚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多方合力,织密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防护网”,才能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清朗的成长天空。
(来源: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姜逸 黎瑶 通城县专门学校 邱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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