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在境外搞诈骗,仍禁不住“时薪两百”的诱惑,为其充当“电话接线员”。近日,由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诈骗案宣判,法院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5年11月,汤某(在逃)邀约被告人杨某前往柬埔寨“做事”。杨某对此心知肚明:汤某干的正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勾当。他当即拒绝了出境的提议。随后,汤某改口称在国内做“电话催收”来钱快,一小时能挣200元。面对高额回报,尽管杨某清楚这依然是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勾当,他还是选择了点头应允。
按照汤某的指示,杨某自费购买两部手机及音频线,静待“开工”。2026年1月13日至14日,杨某熟练地在两部手机上分别下载“桃子”软件的“插卡端”和“声音端”,利用汤某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这种“双机互联”的操作,成功搭建起一条境外诈骗分子与境内被害人岑某之间的通话桥梁。在此期间,诈骗分子通过杨某架设的设备与岑某直接对话,骗走其人民币3.7万元。直至1月15日,因手机卡被锁,杨某的犯罪行为才被迫停止。短短数日,杨某非法获利1900余元。
办案检察官指出,杨某虽未直接实施话术诈骗,但在明知汤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其行为对诈骗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帮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的主观“明知”与实际参与的客观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其获取的1900余元系违法所得,已被依法追缴。
检察官提醒,切勿以为只动动手指“搭个线”、当个“传声筒”就不算犯罪。只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通讯工具、技术支持或帮助转移资金,均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时薪两百”买不来安稳觉,换来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