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法院在办理一起涉两公司的种猪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案涉生物学专业知识,承办法官杨玲邀请华中科技大学动物遗传育种学教授徐学文、长江大学动物科学院教授杨烨两位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厘清案件事实,公正高效作出判决,两企业均服判息诉,取得良好法治及社会效果。
A公司从事商品猪生产,B公司从事畜禽、种猪养殖及销售,2020 年双方签订《种猪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二元母猪 1000 头,并就规格、单价、质量标准、运输、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约定。后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种猪,A公司支付货款。但经数月饲养并配种后,B公司提供的种猪产生了部分杂色猪仔,出现不纯种源产仔猪特征。A公司对部分种猪进行了血液检测分析,其中有部分检测到杜洛克血统,A公司以B公司提供的种猪不符合约定的“二元母猪”为由,要求B公司返还差价款并赔偿各项损失。
血液检测结果中杜洛克血统母猪是否即为非二元母猪?因案件涉及到种猪的血液基因知识,承办法官囿于生物遗传知识的不足,遂邀请两位资深专家出庭,专家同意出庭,表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两位专家辅助人严谨认真,为了说明“三元母猪”与“二元母猪”种猪鉴定基本原理,徐教授还专门制作了PPT,为法庭评判提供参考。庭审过程中,两位专家讲解了商品猪的生产模式、技术原理及检测依据,明确三元母猪含有杜洛克血统,而二元母猪不含有杜洛克血统,通过检测杜洛克品种特异的 DNA 分子标记即可鉴别。
通过专家辅助人从专业角度对种猪品种进行了讲解和深刻剖析,原被告及法官对种猪的品种、质量、基因、经济效益等方面有了全面的了解,从而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案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厘清了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最终认定所交付的母猪中有75头并非“二元母猪”,遂作出判决由A公司向B公司返还非“二元母猪”的差价款并赔偿损失,两公司均服判息诉。
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确保了诉讼证据呈现在法庭、辩论意见发表在法庭、争议焦点解决在法庭,是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法官就案件专门性问题做出准确判断,提升人民法院在专业领域的司法权威,助力司法公正。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