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金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凭借自身技术优势为雇主提供短期或特定性劳务。然而,劳务过程中受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类案件不仅关乎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也涉及用工方的责任边界与风险防控。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这起本可避免的“血泪教训”
在机器轰鸣的厂房里,电锯的尖啸声突然被一声惨叫打断——从业多年的老木工陈某捂着鲜血直流的右臂瘫坐在地。这个本该普通的施工日,因为一次疏忽,成了改变两个家庭命运的转折点。
2023年深秋,木工陈某接下了黄某厂房的神龛制作项目。开工前,黄某的叮嘱言犹在耳:“一定要注意安全啊!”然而,自诩“经验老到”的陈某,在一次上工过程中还是放松了警惕: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慎被安装工具电锯误伤,十级伤残的诊断书为这场侥幸心理判了“死刑”。
受伤后,他曾私下与黄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眼见索赔未果,陈某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大冶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这场索赔纠纷的责任拉锯战
在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双方对赔偿款项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黄某认为,自己仅仅将其施工作业转包给了陈某,所以与他仅仅属于承揽合同关系。陈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使用安全护具,导致自己在施工作业中受伤,需自行担负责任。
“他自己违规,跟我有什么关系!”黄某坚持在本次事故中不仅无任何责任,而且陈某还应该返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我给他投了保险,他也承诺了保险公司赔偿后就把我垫的钱退给我。”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黄某指定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务,受其指示和监督,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
作为雇主,黄某并未提供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机制,导致陈某在危险的环境中就业,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经验丰富的木工,陈某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忽视自身安全防护,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经综合考量后,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25%责任,黄某承担75%赔偿责任,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这次事故也是在向你‘敲警钟’,以后要时刻紧绷安全弦,切勿心存侥幸!”
“哎,谢谢法官,我明白了,这次算吃了个‘大教训’!”陈某看着缠满绷带的右手,在法庭上懊悔不已。
这次安全警示切勿当成耳旁风
随着灵活用工模式的普及,像陈某这样凭借手艺吃饭的技术工人越来越多,但与之相伴的,是劳务伤害纠纷的频发。
安全投入不能“打白条”。作为负责人,不仅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还要为劳动者配备可靠的防护设备,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构建风险兜底保障体系。
经验≠免死金牌。作为施工劳动者,也要摒弃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为自身安全保驾护航,才能避免“流血又流泪”的悲剧重演。
这条法律条文需谨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