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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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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争执到和解:潜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纠纷案
2025-07-01 16:33:25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李燕丽)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实践中,因彩礼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为引导树立健康文明的婚俗观念,法律对彩礼问题有明确规定。近日,泽口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彩礼返还的婚姻家庭案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矛盾。
       基本案情
       黄某与孙某通过婚介机构相识,相识当天便商定彩礼金额为15万元。黄某支付彩礼后,次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三天,之后孙某便不再与黄某见面。黄某认为孙某上述行为系借婚姻索取财物,遂诉至法院,请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孙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孙某虽相处时间较短,黄某也支付了高额彩礼,但仅凭此点尚不足以认定孙某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官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孙某在此次婚姻之前曾有过四次婚姻经历,且其过往婚姻均呈现出相识、结婚时间短,同时涉及收取高额彩礼的特征。此外,孙某的上一段婚姻关系系经法院调解结束,婚姻关系结束当天即与本案黄某登记结婚。
       为实质化解纠纷,同时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并进行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承办法官向孙某详细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指出其多次在短时间内结婚、离婚并收取高额彩礼的行为,高度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特征,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向孙某进行了说明。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阐释和思想疏导,孙某对自身行为的性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孙某同意向黄某返还彩礼款项。至此,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提醒
       健康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用理解、包容和付出进行维系。若将婚姻异化为"交易",用彩礼、房车等物质条件作为婚姻的筹码,不仅破坏了爱情的神圣性,更可能让两个家庭陷入经济纠纷,最终伤害夫妻感情。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选择,并不是敛财的工具,让我们共同抵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陋习,让婚姻回归爱的本质,让幸福建立在真诚与责任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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