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李 彦 杨运红)众所周知,驾考科目一、科目四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文明驾驶的知识,一些考生因文化水平欠佳,驾考难以通过,有人从中看到了“商机”,动起了歪心思,组织考生在考场上演一场“窃听风云”的戏码。
近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作弊工具组织驾考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作弊案收到法院判决书,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该案件的审理,彰显了法律对考试作弊行为的严厉打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非法窃听、窃照设备组件,制作考试作弊设备,同时对外宣称可以帮助他人通过科目一、科目四考试,并于2023年通过驾校教练介绍,组织20多名学员作弊通过科目一、科目四考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非法窃听、窃照设备在驾驶证资格考试中组织学员作弊,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驾考作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关乎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在驾考中作弊不仅严重破坏考试的公平性,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更让一些未真正掌握交通规则和安全知识的人员获得驾驶证,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巨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案件的判决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无论是考生还是相关从业者,都应认识到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同时,相关部门也将持续加强对各类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