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案卷材料显示,2020年10月份,翁某某为获取每人500元的“人头费”,以高薪为诱饵,引诱其同学郭某某等4人从云南非法偷渡至缅甸。
据翁某某交代,他与同学郭某某等4人一起坐飞机到达昆明,随后翁某某以自己没带证件为由独自返回武汉,“因为我当时取保候审不能离开湖北,机场工作人员告诉我的,我就自己返回湖北了。”翁某某在2021年12月份左右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河北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翁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除,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翁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2023年7月1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河北省某法院对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宣告缓刑部分,以翁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检察官这样说——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翁某某曾抱侥幸心理没有完全交代犯罪事实,最终还是被揭露了曾经犯下的罪行,并付出了代价。
缓刑≠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若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必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珍惜机会,悔罪改造。
法条链接——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