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大幅上升,其中盗窃犯罪近年来持续呈现多发态势,已成为侵财型犯罪中增速较快的犯罪类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关乎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为了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本文针对M县近三年盗窃犯罪进行专题调研,深入研究案件特点,剖析案发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至2022年,M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盗窃案件155件173人,受理件数、人数分别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45%、7.66%。
其中,各年分别受理36件43人、57件62人、62件68人,受理件数分别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7.03%、8.43%、9.6%,受理人数分别占当年刑事案件总人数的6.67%、7.23%、8.98%。
综上可以看出,M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件数、人数、占比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且2022年较2020年受理件数、人数分别上升72.22%、58.14%,上升趋势明显。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涉案人员以男性中青年为主,受教育程度总体较低,多为无业人员。
从性别来看,男性占涉盗窃总人数的绝对多数,173名涉盗窃犯罪嫌疑人中,男性164人,占比达94.7%。从年龄来看,25-55周岁年龄段的中青年为盗窃重点人群,共计121人,占比69.94%。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受教育程度总体较低,涉案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42人,占比82.08%。从职业身份来看,涉案嫌疑人多为无业人员,涉案人员中无业人员118人,占涉案总人数68.21%。(具体数据详见下图)

从涉案人员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涉盗窃重点人群为25-55周岁中青年男性,该类人群逐渐从独立个体开始组建家庭,大部分人上有老下有小,普遍承担较大的家庭责任,生存压力更大;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就业压力大,收入来源渠道受限,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意识薄弱,自我约束力差。在家庭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谋生渠道少,又不肯勤劳吃苦的情况下,行为人为了生计或追求更高的物质生活条件,从而更易走上盗窃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有前科劣迹人群涉案比例高,盗窃再犯形势严峻。
2020至2022年受理涉嫌盗窃犯罪的173人中,有前科劣迹的共计93人,占盗窃人数的53.76%。其中,有盗窃前科劣迹的共计79人,占总盗窃人数的45.66%,盗窃再犯形势严峻。上述再犯人员中绝大多数在刑满释放后由于缺乏技能,不愿吃苦,社会接纳程度较低,相关部门帮教措施及再就业指导缺乏,难以重新融入社会,选择重新犯案。如郑某某盗窃案,郑某某2002因盗窃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多次实施盗窃犯罪,至2019年期间因盗窃共受到10次刑事处罚。
(三)未成年人涉案占一定比例,且上升趋势明显。
2020-2022年共受理未成年人盗窃案件20人,占盗窃案件总人数的11.56%。其中,各年分别受理4人、5人、11人,占比分别为9.3%、8.06%、16.18%。未成年涉案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22年增长明显,同比上升120%,未成年人涉案情况需引起重视。多数未成年嫌疑人常年缺乏父母管教,在结交不良社会青年后易走向犯罪道路。如聂某某盗窃案,未成年人聂某某初中毕业后进入社会,结识了社会青年黎某某等人,在黎某某等人带动下多次结伙盗窃。
(四)盗窃财物以实物为主,销赃渠道便捷。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发展,居民使用现金的几率越来越小,嫌疑人盗窃的对象转而以实物为主,其中更偏向于价值较高,便于携带、倒卖和变卖的物品。受理涉嫌盗窃的173人中,盗窃实物类的有141人,占盗窃总人数的81.5%,其中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机动车及重要零部件、名贵香烟等最受犯罪分子“青睐”,司法实践中电动摩托车、香烟、手机位于被盗实物中的前三位,分别被盗29起、24起、23起,且多发生在城区内。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废旧物品回收站和二手货交易市场人员以及普通群众在明知被盗物品可能来路不明时仍予以低价收购,销赃渠道便捷,对盗窃犯罪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如胡某某盗窃案,胡某某盗窃了27辆摩托车,8辆低价卖给了废品回收站,19辆被贪便宜的陌生人收购。
(五)被盗群众疏于防范,犯罪手段仍以传统手段为主。
受理涉嫌盗窃的173人中,采用传统溜门入室等盗窃手段的有163人,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手段盗窃的10人。可以看出,虽然开始出现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盗窃等新型作案手段,但仍以溜门入室、搭线点火等传统作案方式为主。从受理的盗窃案件来看,大部分被盗群众警觉性不强、防范意识不高,没有形成安全防范的良好习惯,如在公共场所将手机、钱物等贵重物品随处乱放,将摩托车等机动车随意停放于监控设备不足的区域,在家中或单位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外出时不关好门窗等等。被盗群众疏忽大意,防范意识薄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某镇B村陈某某平时省吃俭用,将7800余元现金放于家中木箱内,直到要用钱时才发现钱被偷走。
(六)盗窃地点、时间分别相对集中于城区和晚上。
受理涉嫌盗窃的173人中,在城区实施盗窃的有130人,占总盗窃人数的75.14%。盗窃地点主要集中在城区各居住小区、商铺及各街道,其中嫌疑人大多在物业管理相对松懈的小区停车场、城区街道盗取摩托车、电瓶车或电瓶,在城区手机店铺、人员密集场所盗窃手机等电子产品,在便利店、超市盗窃名贵烟酒、收银现金等,在各施工工地盗窃铜芯线、切割机等建筑材料设备。
关于作案时间,嫌疑人于白天(6时-18时)实施盗窃的有69人;于晚上(18时-次日凌晨6时)实施盗窃的有104人,占总盗窃人数的60.12%,其中于晚间23时至次日凌晨4时之间实施盗窃的有85人,占总盗窃人数的48.55%,可以看出作案时间多处于深夜,正是人员流动少、居民熟睡时间。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
一是根据通城县盗窃案件发生的实际特点,对发案率较高的重点地区及重点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进社区活动,以案说法,解说常见盗窃手段,提升群众防范意识。
二是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纸、张贴横幅等多种渠道,以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开展打击遏制盗窃犯罪和销赃犯罪的成果,形成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是针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上升的情况,加强校园法治宣传,督促学校、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引导未成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社会治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二)加强安保措施,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强化技防,提高打击效率。加强视频监控建设和应用,扩大视频监控范围,尤其是在农村的主要路口、村道、重点区域等处安装监控设备,形成有效保护屏障。对安保措施不足的老旧小区,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出入口控制设施建设,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加大物业监管力度。针对我县电动摩托车频繁被盗现象,继续推行安装电动车牌照和防盗系统,提高打击犯罪效率,挽回被害人损失。
二是增强力量,建立防范机制。公安机关应增强警员力量,建立有效巡防机制,加强街面、社区的巡逻,特别是加强案件高发的重点区域、晚间重点时间段的巡查频次,挤压犯罪空间;在人流量较大的场所,设立打击盗窃行为的公益性岗位,由专人进行警示提醒;设立和完善见义勇为表彰制度,鼓励人民群众主动投身到协助抓捕嫌疑人等打击盗窃犯罪中;加强对外来人口登记管理,严防流动作案,堵塞漏洞。
三是多措并举,加强群防群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组织热心群众建立巡逻队,及时发现失盗物品,教育处理小偷小摸的行为人,报告盗窃形迹可疑人,发动、教育、帮助群众提高保安意识,妥善保管财物,加强防盗措施。
(三)加强社会救济和再就业指导。
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优抚扶助,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同时,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应充分履行促进就业的工作职责,广泛了解就业信息和待业人员情况,加强对无业人员尤其是辍学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加大就业指导及培训力度,争取让有就业需求的人掌握一技之长,帮助其尽早就业,使其生活有着、衣食无虞,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
(四)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帮教措施。
一是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守法意识。社区组织应给予刑满释放人员足够关怀,关心其生活境遇,适时沟通交流,掌握思想动向,帮助适时转变观念,指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增强生活信心。
二是强化技能培训,完善帮扶机制。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力度,为回归社会再就业奠定基础。重视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落实社会帮扶政策,对于本地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考虑安置该类人员;加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展对口招聘;成立社会性的帮扶机构,致力于帮助解决暂时性的生活难题,同时提供参与公益活动的机会,培养其归属感和社会责任感,帮助远离犯罪。
三是重视刑满释放人员矫治工作,加强对有盗窃前科群体的管控。公安、社区工作人员等定期对该类人员进行上门回访,了解其近期的行踪及从事的工作情况,督促提醒其遵纪守法。
(五)强化行业管控,堵塞盗窃销赃渠道。
一是规范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废旧物品收购行业准入、退出、监督检查等制度,对辖区收购站点及其从业人员全面摸排,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和完善备案管理。建立实名制交易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对所收购的物品进行验证,询问物品来源,登记物品信息特征和出售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过程中发现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可疑物品、可疑人员等,在如实登记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切实加大监督、排查、整治的力度和频次,督促其依法经营。
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培训。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品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教育培训,切实加大对刑法中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三是深挖赃物去向,加大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深挖赃物去向,对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惩治;对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给与处罚,坚决切断盗窃等侵财犯罪与废旧物品收购行业之间的“食物链”。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