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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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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辩论与一般辩论的比较
2025-06-23 17:36:35 来源: 点击: 0
       公诉人法庭辩论与一般辩论有很多共同之处,在语言表达的艺术性、辩论的技巧性、逻辑思维的严密性、知识面的开阔性等方面的要求上是一致的。但公诉人法庭辩论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公诉人法庭辩论与一般辩论的不同,有助于公诉人准确定位、主动掌握法庭辩论的技巧、实现法庭辩论的最佳效果、正确、全面的履行职责。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工作的实践,谈几点体会。 
       一、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职责性
       公诉人出席法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辩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这是他和一般辩论的根本区别。职责性对公诉人的要求更高更严,一是内容和语言的准确性的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支撑,不能曲解法律、歪曲事实、无视证据,没有法律和证据依据的话不能乱说,要注重发言内容和语言的准确性,克服发言的随意性。而一般的辩论不严格要求辩论发言的内容都有充分、确实的依据,语言的随意性大。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出庭前要精心、充分的准备,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法律,吃透案情,全面把握证据。二是在仪容、仪表方面的要求,职责性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要体现国家权力的尊严,要始终牢记自己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虽然在一般辩论中,辩手也注意自身的形象,但他仅代表个人或团队,层次要低得多。三是对公诉人自身观点、情感的限制性要求。公诉人的言行已经不是普通自然人的言行。也许某一个案件的定性公诉人不同于检察委员会的意见,但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发言只能围绕检察委员会的意见辩论,而不能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也许某一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公诉人心理上的极度厌恶,但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仍然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而不能受自己主观情绪的影响。这就是公诉人的言行与普通自然人的言行的区别的例证。一般辩论在这个方面没有限制性的要求。四是在辩论的后果上的要求,公诉人因为准备不充分、辩论不力、影响指控的效果的是失职行为。公诉人错误的观点可能影响到指控犯罪的效果,产生工作上的不利的后果。一般的辩论辩论不力影响的只是效果,如辩论赛辩手辩论不力可能影响名次,就是有不正确的观点,也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发言的内容受到主观情绪的影响;有的公诉人在被动的情况下,发言就不注意法律和事实、证据,随意发表观点;有的公诉人准备不充分,在法庭上发表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观点;有的公诉人甚至与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说到底都是对自身职责认识不到位造成的。
       二、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目的性
       公诉人法庭辩论是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具体、详尽、全面、深化的阐述,主题仍然是指控犯罪,主要目的是让法庭全面采信公诉方提供和采信的证据、全面确认公诉方认定的案件事实、全面采纳公诉方指控犯罪的意见。在法庭宣传法律,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促进被告人认罪服法,这不是主要目的。公诉人法庭辩论的目的具有具体性、实在性的特点,围绕这一目的展开的辩论将带来一定的具体法律后果。在一般的辩论中辩手的目的就是充分表现自我,以获取最大的荣誉,其目的不具有具体性、实在性的特点,虽然也产生一定的后果,但不是法律上的后果,这种后果也只是抽象的。
       法庭辩论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若干辩护意见,是不是公诉人要逐一辩论,不能遗漏?被告人、辩护人的错误观点和依据,是否要逐一驳斥?这是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经常面对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关键还是在明确公诉人法庭辩论的主要目的。笔者认为,涉及被告人罪与非罪、罪名的认定、情节轻重、证据的采信、影响量刑的重要依据、曲解法律造成普通公民对法律产生错误理解的观点要阐明公诉方的观点。被告人、辩护人的某些观点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定、量刑的轻重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的可以不作答辩或者概括性的答辩。另外,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有些问题是法庭职责范围内的事,由法庭直接依法解决,公诉人无需一一答辩。比如,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问题,只要没有超越法律规定,一般的就由法庭决定。因为公诉人对量刑也只是提出建议,公诉人的辩论发言不得与法官的裁量权相冲突。
       一般辩论可以对对方的观点逐一驳斥,来者不拒。作为公诉人就要围绕主题和目的进行法庭辩论,明确了主要目的,才能抓住主要矛盾,不能泛泛而谈,不该回答、不必要回答的在回答,而需要有力回答的、及时回答的没回答到,特别是在被告人、辩护人一下子提出许多问题的时候,如果我们没有明确的目的,主次不分,就可能造成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局面。比如,有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对辩护人和被告人提出的案件事实、定性、证据等方面的重要不同意见不去集中精力答辩,而是对一些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纠缠不休,这种主要目的不明确的表现,就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的认识。
       三、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公正性
       在一般辩论中,双方的地位一旦确定,双方就是针锋相对的。除辩论技巧的需要外,一般不会赞同对方的观点。但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辩护人有的观点可以达成一致。从这个角度讲,法庭辩论没有正方与反方的区别,只有控诉方与辩护方的区别。公诉人出席法庭,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的从重、从轻情节要客观公正的全面阐述,而且要主动阐述。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情节,公诉人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按照正方与反方的立场思考问题,一味反驳。客观公正是公诉人职责的要求和体现,一般辩论中没有必要考虑公正性的问题。
       四、 公诉人法庭辩论对象的针对性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发言面对的对象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庭组成人员;二是被告人、辩护人;三是旁听公民。在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公诉人的辩论发言要兼顾三个层次对象的不同情况,尤其是要考虑被告人的情况。绝大多数被告人对法律都不是很精通,公诉人在那里高谈阔论,被告人听不懂法律专业术语和概念,也就没有什么效果,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律理论你讲不讲,法官、辩护人也是清楚的,公诉人即使不讲,法官一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照样判。问题是,被告人、旁听公民对怎么犯了罪、为什么犯了这个罪都没有搞清楚,怎么能说让旁听公民、被告人都受到了法制教育、要被告人认罪服法?怎么能说全面履行了职责呢?因此,公诉人的发言要把高深的法律理论转化为普通人都听得懂的语言,通俗易懂、深入浅出,既要体现出公诉人的全面素质,又要体现出公诉人的职责和目的要求。如果仅仅是在法庭把犯罪构成要件等等理论照本宣科先读一遍,笔者认为,那纯粹是应付差事。在一般辩论中,辩手可以不考虑面对的对象的情况,从这个角度讲,对公诉人的素质的要求更高。
       五、 公诉人法庭辩论运用技巧的限制性
       公诉人法庭辩论与一般辩论相比较,既具有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其职责性决定的。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辩论技巧的运用上就存在一定的限制性。就是说,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有些辩论技巧是不能运用的。如两难命题的设定、诡辩术的运用就是不允许的。又如一般辩论可以插诨打科,增强辩论的趣味性,但公诉人法庭辩论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如果里面也穿插插诨打科、搞笑的成份,就会丧失应有的严肃性。一般的辩论,包括被告人、辩护人在辩护时,对辩论技巧的运用没有任何限制。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要合理、合规的运用辩论技巧,在辩论技巧运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就更加要熟练掌握能够合理、合规运用的一些辩论技巧。
       六、 公诉人法庭辩论具有明确的是非性、裁判性
       法庭辩论与一般辩论不同,一般辩论追求的是输赢、展现的是辩手的素质,他不要求有裁判明断是非、对错。在一般的辩论中,辩论双方发言的内容有时根本无法区分正误、对错,是非性不强。比如,“中国现在是否适合建造航空母舰”,“将四大名著的内容纳入中学生语文课文内容的优劣性比较”的辩论,双方辩论可以针对其有利的一面、不利的一面充分阐述本方的观点,但是,有谁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判呢?在一般的辩论中,一是没有评判正误、对错、是非的标准。二是没有评判正误、对错、是非的裁判。一般的辩论中设置评委,评委与裁判不同,评委主要是对辩手的现场表现的情况进行评价。就辩论的内容而言,评论的是充分性而非正误、对错、是非。口才好的可能讲的充分一些,口才不好的可能讲的欠缺一些。裁判评价的是辩论内容的正误、对错、是非。即使口才不好,但观点正确,裁判仍要作出肯定的评价;口才很好,但观点错误,裁判仍要作出否定的评价。
       法庭辩论与一般辩论比较,一是双方辩论的内容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是就是是,非就是非,既不存在可以含糊的观点,也不存在第三种可以存在的观点。这个评判标准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支撑。口才再好,讲的天花乱坠,不符合这个标准,仍然要给予否定的评价,因此法庭辩论具有很强的是非性。二是有公正的裁判,而且这个裁判本身具有足以明断是非的能力。既然公诉人法庭辩论具有明确的是非性、裁判性的特点,我们就应当明确,公诉人在法庭辩论发言中应以阐述符合标准的观点、内容为主,以现场表现为辅。公诉人也需要有良好的现场表现,但要分清主次。现场表现很好,但观点错误,这样的公诉人在评委那里也许还要得高分,但在裁判这里就是不称职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要追求的应该是良好的业务素质与良好的现场表现的最佳结合,正确的观点与良好的口才的最佳结合。
       综上所述,公诉人要搞好法庭辩论,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庭辩论的自身特性,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工作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庭辩论的技巧,明确目的,突出主题,注重对象的特殊性,增强法庭辩论的艺术性和实效性,全面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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