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8月25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走进案发地,敲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第一槌”,通过“巡回审判+当庭普法+原地修复”闭环,以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用司法力量守护梁子湖。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被告人刘某、卢某某、梁某等六名被告人相互邀约,在梁子湖水域禁渔期、禁渔区内,多次使用电捕鱼设备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渔具非法捕捞,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达2万余斤,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涉案渔获物系在梁子湖水域非法捕捞所得,仍与上述六名被告人建立长期、稳定的买卖关系,多次收购渔获物,形成完整的非法捕捞利益链条,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应当对修复生态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上述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判令承担生态修复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巡回审判以案释法
梁子湖区法院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在案发地附近公开开庭,邀请周边村民、湖区渔民及基层干部旁听,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威严与生态保护红线。合议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梳理证据链条,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综合考虑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对本案择期宣判。
三、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庭审结束后,在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的专业指导下,审判员、公诉人及旁听群众等共同见证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涉案水域投放六十余万尾鱼苗。盈盈碧水间,尾尾鱼苗入水畅游,司法判决化作守护梁子湖一方碧水的生动实践。
守护碧水清波,司法使命在肩。下一步,我院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坚持惩治违法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增殖放流、补种水草等司法实践活动,持续深化以案释法普法宣传,以高质量司法守护河湖山水,护航绿色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第七百九十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水生生物繁育生长。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明媚)